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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的《检察公益诉讼法》解读之四“程序”:规则专门化,减少实践分歧

诉前程序

在行诉法里,仅原则要求发检察建议,无整改期限、延期、结案细则;在新法里,检察建议前置,沟通前置、整改期限、延期申请、整改审查闭环,整改到位即可结案。

在民诉法里,仅规定 “无适格主体起诉时检察院可起诉”,没有统一公告规则;在新法里,统一 30 日诉前公告,英烈案件专门征询近亲属意见,明确各类终结情形。

执行规则

在旧法里,适用普通执行程序,缺少生态修复、公益责任的特殊执行方式。在新法里,确立第三方代履行(修复治理)、代为登报赔礼道歉,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;明确检察院可以提请执行、监督执行。

举证责任

在旧法里,参照普通民行诉讼举证规则,公益诉讼举证分配没有专门明文规定。在新法里,分别明确:检察院对公益受损、违法 / 不作为事实举证;被告(行政机关、侵权人)举证抗辩理由。

管辖规则

在旧法里,无专门公益诉讼管辖条款,参照普通民行诉讼,实践做法不统一。在新法里,明确一审以基层检察院、基层法院为主;规范移送、提级、跨区域办理,统一管辖标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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